如何處理不合格的抽樣品
擴展資料: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物試劑、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物試劑、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物試劑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物試劑、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物試劑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